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、固定灭火系统的设备室、消防水泵房和通风空气调节机房等,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.00h的隔墙和不低于1.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。设置在丁、戊类厂房中的通风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.00h的隔墙和不低于0.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。隔墙上的门除规范另有规定者外,均应采用乙级防火门。
地下室和半地下室不应与地上层共用楼梯间。当须共用楼梯间时,在首层应用耐火极限≥2.0h的隔墙与其他部分隔开并直通室外。当须在隔墙上开门时应为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。地下室、半地下室的楼梯间,在首层应采用耐火极限≥2h的隔墙与其他部位隔开并直通室外。隔墙上开门时应为乙级防火门。 |